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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蔡军律师为涉嫌盗窃罪的C某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侦查机关认为C某涉嫌参与20余量汽车重大团伙盗窃。侦查机关以盗窃立案,追究C某的刑事责任,并于2016年1月27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成都律师蔡军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徐芳律师开展工作。前往看守所会见C某多次,详细了解案件,并调取相关材料、分析核实案件证据,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案情并交换对证据的意见。经过繁琐艰辛的工作以及对案卷材料的分面分析,蔡军、徐芳二位律师认为C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C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C某及C某的家属对蔡军、徐芳二位律师为此案做出的重要努力,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