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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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南充市某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发包人甲某与被告南充某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南充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涉案工程。后被告南充某建筑公司与原告刘某签订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由原告刘某进行实际施工,被告南充某建筑公司不参与施工,仅向原告收取管理费。涉案工程于2012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发包人甲某与被告南充某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依法进行结算。但被告南充某建筑公司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后原告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将发包人甲某、南充某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南充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履行发包人甲某与被告南充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施工的具体实施,否认原告刘某实际施工人身份,从而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代理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发表上诉人刘某依法构成实际施工人身份、发包人甲某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律师代理意见,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