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因第三者插足而提起的诉讼离婚?
第三者插足是受到道德谴责的,破坏别人的婚姻,不学好,父母没教得好等等,对待第三者,大家都没什么好印象,甚至什么话都说得出来,受害者往往不断的哭诉,不断地述说自己的委屈,当事人左右不是,第三者真的那么可恶吗?在因第三者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必定是有过错方与第三者共同的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因此成都律师建议,将有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互相独立,互不干涉,这样才不会影响在离婚案件中的审判结果。
即过错方依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第三者则可以要求另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笔者认为,第三者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包括精神伤害的抚慰金和精神权益损害的补偿金,具体操作可参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无过错方能过明确的指出第三者,则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将第三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未及时发现有第三者的情形下,那么无过错方在离婚判决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践操作中,基于立法的完善,最高院可以通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配偶权”明确纳入立法中。这样既维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威性,又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法律的出现是为了规范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平,是为了解决更多问题的,所以,当出现什么法律漏缝外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却无法可依时,就需要更加完善法律,以求能真正为公民解决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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