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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于某等人赠与合同纠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某诉于某等人赠与合同纠纷(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王某丈夫甲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于某支付现金作为“零花钱”,并出资给于某购买房屋一套。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张红霞、丁俊伟律师接受王某委托,代理其与王某等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于某辩称甲某出资购买房屋是向案外第三人支付房款,与其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红霞、丁俊伟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之规定,主张甲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现金及出资购房行为均应当认定无效。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代理人代理意见,判决甲某支付给于某现金及出资购买房屋行为无效,判令于某返还原告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