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NEWS
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寸辉、祝文田律师接受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其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的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援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在此情形下,保证人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诉。